(LXDR—2020—00001 臨政發〔20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9〕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調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湘審改發〔2019〕2號)、《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岳政發〔2019〕7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60項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進行調整。
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的銜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新增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按照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工作要求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對接,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市鎮村有效承接;對調整層級的權力事項,要依法規范行使行為,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加快推進配套措施和相關制度建設,確保行政權力承接到位。
附件: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4日
附件
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
||||
序號 |
行政權力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主體 |
調整意見 |
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行政許可 |
市公安局 |
將“省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承接并入“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2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以及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所繪地圖界線畫法與詳圖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民政局 |
名稱變更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本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或者其他界線標志物以及擅自編制本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所繪地圖的本級行政區域界線畫法與詳圖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
3 |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發生私自出具公證書的,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司法局 |
名稱變更為: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4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及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和開標前泄露標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四項合并,名稱變更為: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罰 |
5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
6 |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或投標人未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
7 |
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
8 |
對中標供應商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財政局 |
取消 |
9 |
對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規定參與政府采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取消 |
10 |
對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在評標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名稱變更為: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談判(詢價)小組成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
11 |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財政局 |
名稱變更為:對政府采購中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12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市人社局 |
平均人數達到3000人的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將“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跨市州經營且上年度勞務派遣工可)”承接并入“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核發” |
13 |
外來專家來岳工作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人社局 |
名稱變更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實施主體變更為:市科技局 |
14 |
對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及其他登記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 |
取消 |
15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 |
承接新增 |
16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重新報批和超5年期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核) |
行政許可 |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 |
名稱變更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17 |
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許可 |
行政許可 |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 |
名稱變更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許可 |
18 |
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 |
名稱變更為:環境污染事故處罰 |
19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調整為省級實施 |
20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調整為省級實施 |
21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權限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22 |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初審 |
審核 轉報類 |
市住建局 |
取消 |
23 |
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以下)騙取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處罰 |
24 |
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以下)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25 |
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以下)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26 |
不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以下)不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處罰 |
27 |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住建局 |
名稱變更為:聘用單位(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申請人(房地產估價師)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28 |
燃氣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局 |
“燃氣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承接并入“燃氣經營許可” |
29 |
城市古典名園的修復方案和20公頃以上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設計方案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城管局 |
承接新增 |
30 |
占用0.1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其他綠地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城管局 |
承接新增 |
31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化、樹木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局 |
將“2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遷移的審批”承接并入“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化、樹木審批” |
32 |
公共停車場備案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城管局 |
根據地方性法規規定新增; 依據:《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岳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
33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局 |
取消 |
34 |
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局 |
承接新增 |
35 |
破損公路及公路設施賠補償費和公路占用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交通局 |
取消 |
36 |
權限內超限運輸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含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局 |
名稱變更為: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37 |
對交通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局 |
五項合并,名稱變更為: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違反建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 |
38 |
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等行為的處罰 |
|||
39 |
對從業單位忽視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處罰 |
|||
40 |
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等行為的處罰 |
|||
41 |
對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修改設計的處罰 |
|||
42 |
對公路水運工程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局 |
名稱變更為:公路水運工程檢測人員、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承擔安全評價論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處罰 |
43 |
對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交通局 |
名稱變更為:貨車違法超限運輸的處罰 |
44 |
強制拆除非公路標志 |
行政強制 |
市交通局 |
合并,名稱變更為:強制拆除非公路標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修建、擴建的違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管線、電纜等設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
45 |
強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的違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管線、電纜等設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
|||
46 |
公路、水運工程(核定) |
行政確認 |
市交通局 |
名稱變更為:公路、水運工程交竣工質量鑒定 |
47 |
對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機構檢測行為的監督 |
行政檢查 |
市交通局 |
合并,名稱變更為:對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機構檢測行為和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
48 |
對公路水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
|||
49 |
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 |
名稱變更為:權限內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大)審批; 實施主體變更為:市生態環境局 |
50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及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文旅 廣電局 |
名稱變更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修繕審批 |
51 |
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違規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文旅 廣電局 |
名稱變更為: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違法施工的處罰 |
52 |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文旅 廣電局 |
名稱變更為: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
53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衛健局 |
調整為省級實施 |
54 |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 |
取消 |
55 |
權限內建設工程項目征、占用林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 |
名稱變更為:權限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 |
56 |
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 監管局 |
取消 |
57 |
統計人員或集體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市統計局 |
名稱變更為:對統計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58 |
統計工作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統計局 |
名稱變更為:統計監督檢查 |
59 |
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辦公室 |
將“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審批”承接并入“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實施主體變更為:市民宗局 |
60 |
成立、變更和注銷宗教團體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 辦公室 |
名稱變更為:本級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實施主體變更為:市民宗局 |